新《反垄断法》8月落地 时隔14年《反垄断法》为何重修?
发布时间:2022-08-10 07:51:33 文章来源:千龙网

进入8月,一系列新规将陆续落地实施。其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发挥其法律效力。

相对于此前施行了14年的旧版《反垄断法》,新法总共进行了36处修改。从内容看,诸如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安全港”制度等,均是首次出现在《反垄断法》中。

新词入新法的背后,释放着怎样的政策信号?未来平台经济将如何监管?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之下,地方保护主义、产业保护主义等垄断之风如何遏制?带着种种问题,记者对话了多位专家和反垄断从业律师,全面研读新落地的《反垄断法》。

时隔14年,《反垄断法》为何重修?

专家: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而这也是自2008年8月1日,我国首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迎来第一次大修且施行。

时隔14年,《反垄断法》为何要重修?又或者说,我们的社会经济正面临着怎样的新“垄断”形式和压力?

“我个人认为,新法修订最重要的背景,是来自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可以说,眼下一些领域的资本无序扩张,已经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民族复兴的大局。

垄断行为的查办这些年来一直受到政策上的关注。据市场监管总局今年3月发布的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共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执法利剑之下,不少重大典型反垄断案例也被曝光。

实际上,反垄断、反资本无序扩张,已然成为近年来的热词。在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平台经济反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被写入2021年中国经济工作重点;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同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过去社会经济的规范和发展关系,存在重发展轻规范,或者只发展不规范、先发展后规范等情况,因此导致了资本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这成为修改反垄断法的重要原因。

对于新法落地后的现实意义,刘俊海告诉记者,“我认为这能更好地优化自由、公平的竞争生态环境,让大企业更强,让中小企业也得到良好的生存空间。”

刘俊海提到,新《反垄断法》在总则第一条中首次提出“鼓励创新”,而这也是反垄断的重要途径,“要打破垄断创新就是必经之路,否则就会出现内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何入法?

专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求

记者对比梳理发现,相对于此前的《反垄断法》,新法总共进行了36处修改。其中,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修改或新添内容就多达8处,包括: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鼓励创新”;加入坚持党的领导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要求和2016年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政策层面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等。

“从本次修法涉及的条文数量来看,总则部分的修改之处远超四大实体制度部分,仅次于法律责任部分。”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杜广普指出,总则的诸多修改之处体现了我国竞争政策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和深入推进反垄断工作的新的要求,也为后续进一步完善反垄断规则体系预留了制度接口。

其中,总则新增的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刘俊海看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他分析指出:一方面其有助于激活市场在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市场的失灵和异化;另一方面能起到预防行政垄断的作用,警惕地方保护主义、产业保护主义等。

在周围看来,尽管过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然存在,但审查过程还存在各种纰漏,各地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而新《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则可以看作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

去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已共同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在对文件解读中,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自2016年该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已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发现和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4100余件,有效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就是因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求。”周围指出,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经济管控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本次新法在总则中强调该制度,则是刀刃向内,政府监管者的自我革命,真正让公平竞争和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相关的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同频共振。

根据上述《细则》给定的审查标准也同样要求:坚持全国一盘棋,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如何“把数字平台经济关进反垄断笼子”?

专家: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或迎新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总则部分专门新增了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新法中第22条还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强调——“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关注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核心矛盾,我认为是本次新法的一大新看点。”刘俊海分析指出,数字平台滥用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进行无序扩张,很大程度上会妨碍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6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指出,在2021年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中,来自互联网行业的各类垄断案件占比高达7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罚没金额占比则达到92%。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我国平台经济也进入发展的换挡提速期。刘俊海强调,监管者需要依法用好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指导监管调节处罚等权限,保护消费者和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制裁滥用垄断优势,排解和限制非自由竞争的不合法行为。

在去年公布的多起数字平台经济相关反垄断案件中,“二选一”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成为了执法机构首先打击的对象。

“当下出台规范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刘俊海表示,诸如某些互联网平台搜索引擎进行竞价排名、大平台载客精准杀熟等行为,背离了消费者切身利益,而大数据信息采集和贩卖,则更可能威胁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

在刘俊海看来,新《反垄断法》落地,或将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他解释称,对于存量案件,新法生效后,需纳入新的法治轨道一一处理取得相应效果;对未来新增的行为,也同样能实现有法可依,同时用好行政手段,从源头治理。“我们期待看到互联网行业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而在周围看来,前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为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提供了依据,但此次将其写入法律,其显性效果会更加明确,同时有力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当中的常见问题。周围认为,后续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或也会在新法指导下进一步调整。

就在新《反垄断法》落地第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1日公开表示,检方将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安全协议”入法,企业更安全了吗?

律师:给企业的商业行为更清晰的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垄断法》第二章第18条中,除了给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分类,同时特别强调了经营者若能够证明相关非垄断效果或非垄断行为,则不予禁止。在业界,这被称之为“安全港”制度,而这也是“安全协议”首次被写入反垄断法当中。

对此,杜广普告诉记者,引入“安全港”制度是反垄断工作迈向“深水区”,更加深入、精准的体现。

具体来看,杜广普认为,“安全港”制度的正式确立,意味着反垄断规则的细化,同时也给企业的商业行为以更为清晰的指引,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执法活动的可预期性。

那么,“安全港”制度的确立,会让企业更“安全”吗?

回顾本次修法过程,“安全港”制度首次公开出现在2021版修正草案中,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草案,“安全港”制度可适用于横向、纵向两类垄断协议。

在最终的修法决定中,“安全港”制度的适用范围被限缩在了纵向垄断协议之上,具体适用行为类型及标准有赖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明确。

在杜广普看来,随着“安全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有更明确的依据和更大的动力将执法活动深入到此前鲜少涉及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这一“深水区”。由此,对于企业来说,此前模糊的、理论上的纵向非价格限制相关的风险也将变得更加清晰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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